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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改革发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经济改革发展研究会 简称中经发研究会
第二条中国经济改革发展研究会(县域经济专业 委员会),原名中国经济联合会,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 出“发展状大县域经济”的精神要求而组建的非官方组 织结构,是以服务为主体,围绕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沟 通联系党委政府、企事业、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社会 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党委政府主导、社会联动、研 究会主体,拥有强大合力的服务平台。为党委政府部门, 研究单位和各类企事业提供决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条:致力于县域经济的“调查研究、理论探讨、 咨询服务、对外交流、投资对接、鉴定评价、考察培训”等 业务活动。
第四条研究会地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传递中国县域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制 度等。
(二)研究中国县域经济的建设,在发展战略、产业 政策、投资结构、科技进步、城镇化建设、三农服务等方 面及时向政府及有关主管机构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及 建议。
(三)组织培训考察,促进县域经济的交流和发展 作用,并组织举办各种大型会展,论坛活动,提升政府, 企业整体形象。
(四)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交流合作,信息共 享等,提高县域经济的竞争力。
(五)开展调查研究、理论探讨、鉴定评价等系列活 动。
(六)编辑出版协会报刊及网络,为会员单位及专 家学者及业内人士提供知识、经验、学术交流等平台。
(七)为政府机构和企事业提供各项咨询服务。
(八)完成党委政府,主管机构和其它有关机构委 托承办的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党委政府机构、企业法人、社会法人、事业 法人,独立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研究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履行有关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件。 第九条本研究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本研究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事先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 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单位或已经依法注销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中国经济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 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主席,副理事主席,秘书长和 中国经济改革发展研究会章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 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本研究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 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本研究会理事会由理事主席单位、副理 事主席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单位数量以不超过 全体会员半数为宜。理事会拟任候选单位可通过推荐或 自荐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主席单位、副理事主 席单位、理事单位必须设联络人,负责与协会日常工作 联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议推举和罢免理事主席,副理事主席、秘书 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本研究会的理事主席、副理事主席 和总干事长由理事会提议推举,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本研究会的理事主席、副理事主席、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政策性强,积极有为、具备良好的文化素 质和道德素质;
(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和威信,有较 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主席、副理事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 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研究会理事主席、副理事主席、秘 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研究会理事主席、副理事主席、秘 书长任期4年。(理事主席、副理事主席、秘书长任期最 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 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研究会理事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 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 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主持制定协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研究会理事主席办公会议,由理事 主席或理事主席委托的副理事主席主持,副理事主席、 秘书长、办事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理事主席办公会议 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会议需由各单位 法定代表人参加,会员单位也可以委托和授权临时代表 参加协会会议,并参与执行会议的决议,与会临时代表 须持有派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本研究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办事机 构组成,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研究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必要时提名兼职副总 干事长,报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 人员的聘用;
(五)具体负责协会的财务工作,严格执行理事会 确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处理协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设置若干副 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如设专职副秘书长,则受秘书 长委托,主持研究会机关日常工作),任职条件和任期同 秘书长相同,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推荐,理事会研究, 理事主席聘任。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秘书中心可下设若干 职能部门,各中心由秘书长聘任。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中心各研究中心必须具 备以下条件:
(一)治律政策性强,有责任感,具备良好的文化素 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相关领域内,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和良好 的工作能力;
(三)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团队意识、服务意 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 周岁,必须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入;
(五)利息;
(六)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 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 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 产来源属于相关国家组织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 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 利待遇,按国际有关规定的标准统一管理,也可参照相 关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 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 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 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 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 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 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 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